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9)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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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9)

  (四)依托信息技术,保障庭审指控有力。针对本案中涉案侵权物数量多、种类多、权利人多的特点,办案检察官充分利用统计软件,将涉案侵权物的数量、种类、权利人等信息进行整理,利用专案组成员的技术背景,建立数据比对模型,对涉案八个仓库的侵权出版物进行充分比对,有力反驳被告人辩解,并将上述成果在出庭时以可视化的方式向合议庭展示,有效地指控犯罪,促使主犯当庭认罪,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五)推动类案办理,全面发挥案件效果。针对该类案件中反映出参与人员多、作案时间长、通州区印刷厂较为集中的现象,通州区检察院督促相关部门对通州区所有印刷厂、装订厂进行大排查,排查出舒某某等人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6件8人,目前已有5件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0

  上海李海雁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机动战士高达》系日本株式会社万代创作的作品,后株式会社万代又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立体的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2016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李海雁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权利人销售的《雪崩能天使》《蓝异端》等高达玩具原作品并仿制模板、图纸的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海达玩具厂内生产、复制上述高达玩具,并冠以“龙桃子”品牌销售给林应达(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海雁共生产《雪崩能天使》玩具2.8万余个(单价111.8元)、《蓝异端》玩具3000余个(单价73元)、《独角兽》玩具2000个(单价165.2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379万余元。2017年9月28日,侦查机关从上述玩具厂内扣押《蓝异端》玩具3000余个、生产模具3套。经鉴定,被告人李海雁生产的上述玩具与株式会社万代的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7年9月14日接报案后立案侦查,后对李海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018年5月28日,奉贤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海雁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6日,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雁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0万元。同时判决没收查获的侵犯著作权的玩具商品及模型、模具,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10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专业性强,涉及立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被告人作案手段隐蔽,在生产的玩具产品中夹杂一些自己设计的内部零件、拼接方法等来掩盖侵权事实。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该新类型案件,由奉贤区检察院检察长带领办案骨干组成办案组办理,充分运用专家力量,着力解决是否构成复制关系等疑难问题,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销售”的区别,与法院在立体作品从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与权利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来认定复制行为方面形成共识。

  (一)借助“外脑”会商论证,精准解决案件疑难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发现被告人李海雁反复辩解称其“龙桃子”玩具内部零件及拼接方法与高达系列玩具有差异,不构成复制关系。被告人李海雁的辩护人亦提出类似观点。因此,“龙桃子”玩具产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与权利人的高达系列玩具产品是否构成复制关系成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奉贤区检察院邀请专家、学者共同会商,经过论证,一致认为李海雁的“龙桃子”玩具未脱离《机动战士高达》系列拼装玩具作品躯干结构、整体造型的基本特征,虽然在武器、背包上存在细微差别,但并没有体现行为人创作的个性化特征,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内部零件及拼接方法不影响体现在外部的立体艺术造型,故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行为。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也认为“龙桃子”玩具与权利人作品呈现的差异性不足以体现行为人的美学智慧创造,不属于新的作品。

  (二)聚焦庭审核心问题,有效指控犯罪。在庭审阶段,检察官聚焦庭审核心问题,通过多媒体示证以及现场对比出示李海雁复制的玩具与正品高达玩具模型,直观地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李海雁的“龙桃子”玩具在肢体设计、结构比例安排、整体形象呈现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与《机动战士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基本无差别,有力反驳了被告人李海雁关于其在产品中有新的创作等辩解,有效地指控犯罪。在庭审结束后,权利人代表对于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涉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等给予高度评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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