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15)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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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15)

  奇艺公司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请北京市检察院抗诉。

  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检察院审查后以“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北京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于2018年6月27日对该十案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改判了奇艺公司与风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件案件。

  三、评析意见

  该系列案件是著作权民事侵权领域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后予以改判的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工作,实现精准监督和类案监督,积极履行知识产权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考虑到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办理具有专业性强、权属情况复杂、媒体关注度高等特点,检察机关多管齐下、扎实工作,确保了监督实效。

  (一)对事实证据“全问诊”,将“另案情况”作为审查本案新的争议焦点。该系列案件中,由于《许可协议》及附件《授权书》对授权内容约定不一致,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将其作为案件焦点进行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应以合同正文确定授权内容,二审法院认为授权书对于理解和解释合同条款能够起到重要作用,故作出了不同的事实认定,最终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检察官受理该系列案件后,通过向当事人调查核实案件情况、上下级院一体联动等多种方式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对风行公司的授权内容作出了全面判断,进一步厘清了案件事实。检察官发现,快乐阳光公司在2014年1月已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起诉风行公司,要求确认《许可协议》于2013年12月31日解除,该案在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但《许可协议》是否解除将直接影响到风行公司是否取得合法授权,影响到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实现。鉴于此,检察官及时调整了思路,认为案件的焦点不在于《许可协议》及附件《授权书》对授权内容约定应如何认定,而是应首先查明长沙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结果,判断《许可协议》的效力。

  (二)经联席会议“共把脉”,以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作为本案“再审新证据”。经审查,长沙市中级法院判决确认《许可协议》已于2013年12月31日解除,湖南省高级法院判决予以维持,且风行公司未在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风行公司在2014年播放涉案节目没有合法授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与之相悖。如何正确认定“新的证据”是准确启动再审程序、确保监督实效的关键。针对另案生效判决能否作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检察机关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形式,聚焦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研判,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一是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二是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该系列案件中,湖南省高级法院2015年8月27日民事判决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之后,判决确认的《许可协议》是否已解除将直接影响到风行公司是否取得合法授权,影响到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实现。因此,该民事判决符合本案再审新证据的条件,检察机关决定予以采纳。

  (三)为程序与实体“双开方”,另案情况应当作为本案“中止审理”必要条件。检察机关在办理监督案件过程中,不仅对生效裁判结果进行实体审查,还充分尊重程序的独立价值,对审判程序进行了审查。在该系列案件二审判决作出时,快乐阳光公司起诉风行公司,要求确认《许可协议》解除一案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而《许可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该系列案判决结果将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该系列案的审理应以另案情况对《许可协议》效力的认定为依据,符合应当中止审理的条件。该系列案中,二审法院明知存在上述情况却未予中止审理,直接依据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许可协议》作出了二审判决,属于审判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了该系列案实体处理结果的错误。检察机关一方面在对该系列案件的抗诉书中明确指出了“应中止而未中止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程序问题,另一方面还将该问题纳入了向北京市高级法院发送的年度诉讼监督通报中,建议对需要中止的案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树立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并重的理念,实现了个案和类案监督并举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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