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12)
时间:2019-04-25 12:19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二)全面细致审查案件,追加起诉单位犯罪。本案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只认定被告人王旭、王铜个人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数额达70多万元,但是未对两被告人成立的中艺首藏公司的侵权行为同时予以追究。为全面、准确指控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该公司对外销售的其他100多万元作品进行核实,最终确定该部分作品为非侵权作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旭、王铜并不是为专门从事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公司,且该公司成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应当追加认定中艺首藏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将王旭、王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针对性引导取证,确保出庭指控有力。一是被侵权人报案所称的被侵权的陶瓷作品类别众多,但原作创作年限较长,被侵权人仅能提供部分作品的原始图片或作品登记证书,而被告人中艺首藏公司从被告人胡丽泉处购进、对外销售的作品名称与原作者标注的内容、名称差异较大。为确定被告人制作、销售的作品为被侵权人创作的美术作品,检察机关多次联系被侵权人及相关部门,在查阅大量原始资料后,最终找到全部作品的原始图片。同时,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公安机关找到作品买家,提取已销售作品的画面、署名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被告单位制作、销售的作品为假冒张松茂原作画面、署名的美术作品,为出庭指控犯罪打下扎实基础。二是被告人胡丽泉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始终拒不认罪,辩解不知王旭、王铜离开原任职的传承匠心公司,自己只是按照一贯模式销售瓷器作品给传承匠心公司的采购代表王旭。而被告人王铜只负责公司销售,从不与被告人胡丽泉直接发生往来,无法证明胡丽泉明知二人离开原任职公司、无著作权人的授权。为此,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公安机关调取到传承匠心公司工作人员证言、胡丽泉给传承匠心公司供货的作品类别、单价、收货人等证据,查明被告人胡丽泉给传承匠心公司、中艺首藏公司的供货价格、类别、交货方式等存在巨大差异,足以认定胡丽泉明知或应当知道二人离开原公司、且无授权。检察机关在被告人胡丽泉零口供的情况下对其提起公诉。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胡丽泉当庭认罪。 案例13 湖南彭国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初,时任三一集团下属的三一港口公司智能研究院院长彭国成、副院长张学文与三一集团负责港口设备销售的营销人员刘某某、方某某等人商量成立一家公司,生产、销售集装箱正面吊运机、堆高机等三一港口公司同类港口设备,并邀请技术人员蒋新强等人作为股东参加。2015年4月2日,湖南智上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智上”)注册成立,被告人彭国成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张学文任技术负责人;被告人蒋新强为技术人员,主要负责集装箱正面吊运机的总体设计。 2015年初,张学文违反公司规定,安排蒋新强等技术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从服务器上下载三一港口公司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包括涉案正面吊运机整套技术图纸在内的相关文件,并安排蒋新强利用业余时间,对上述拷贝的图纸通过简单修改,更换图纸编号和“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志,以掩盖使用三一港口公司图纸的痕迹。期间,彭国成对蒋新强修改图纸进行技术指导。2015年4月,“湖南智上”成立后,蒋新强即将修改后的图纸交“湖南智上”用于生产正面吊运机。同年7月初,被告人蒋新强从三一港口公司离职后入职“湖南智上”,正式作为设计吊运机的核心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同年12月,“湖南智上”正式生产出正面吊运机用于销售,至案发,共销售12台,获取净利润264万余元,给三一港口公司造成损失384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6年8月23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对彭国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后彭国成、张学文被批准逮捕,蒋新强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移送长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局成立后,对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同年9月20日,长沙市检察院将本案移交长沙县检察院办理。10月20日,长沙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提起公诉。2018年4月20日,长沙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彭国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学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新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蒋新强在缓刑考验期内到研发、生产、销售集装箱正面吊运机等与三一港口公司2015年4月前生产同类产品的单位工作。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提出上诉,并提交了认罪认罚申请。2018年11月22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鉴于二审期间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并当庭向权利人三一集团公司道歉,以及对于三名上诉人有关自首情节的重新考量,二审对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三人减轻处罚,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彭国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张学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蒋新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评析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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