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11)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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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11)

  (四)准确适用法律,破解链条打击难。一是追诉关联犯罪。在办理被告人龙小卫、李勃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过程中,检察官细致审查《歪歪神武》上下游产业的证据,发现被告人程刚有帮助《歪歪神武》完成支付结算的行为,遂向侦查机关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对涉嫌单位犯罪的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也及时进行追诉。同时,检察官通过筛查交易记录,确认本案的犯罪数额为362万余元,比最初认定的犯罪数额增加了300多万元,做到了罚当其罪。二是依法准确定性。检察官认为本案被告人龙小卫、李勃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通过境外服务器传播网络游戏,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复制发行行为。而被告人程刚及其公司虽然明知运维私服游戏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对运维游戏私服具体是否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非法经营或其他信息网络类犯罪并不明确,认定程刚及其公司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为准确。检察官的上述意见获得法院认可。三是善用认罪认罚规定。本案如被告人认罪,将有利于庭审顺利推进,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为此,检察官在讯问被告人时向被告人开示案件证据、宣讲法律政策,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伏法。

  案例12

  江西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丽泉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起,北京传承匠心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承匠心公司”)先后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生产、销售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张松茂创作的三顾茅庐等陶瓷美术作品衍生品。期间,传承匠心公司委托被告人胡丽泉为其生产,传承匠心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旭、王铜负责销售。2017年前后,被告人王旭、王铜先后从传承匠心公司离职,共同出资成立了被告单位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首藏公司”),王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铜为公司股东并负责销售。在未得到任何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王旭委托被告人胡丽泉生产仿冒张松茂的陶瓷美术作品。2017年3月至6月,中艺首藏公司从胡丽泉处购进署名为“张松茂”的三顾茅庐系列瓷板画、西厢记瓷板画等作品,并向胡丽泉支付购货款25万余元,其中牡丹荷花宝月瓶1件(进货价为8000元)、三顾茅庐系列瓷板画1件(进货价为6500元)胡丽泉尚未进行生产和发货。

  期间,被告人王旭、王铜利用从传承匠心公司获取的客户信息,对外销售上述署名为“张松茂”的陶瓷美术作品,销售额合计82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11日接报案后立案侦查,后对三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2018年8月22日,景德镇市珠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胡丽泉、王旭、王铜,被告单位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8日,珠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丽泉、王旭、王铜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认定被告单位中艺首藏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42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系“瓷都”景德镇市近年来首例侵犯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陶瓷美术作品著作权案件。张松茂是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其作品价值不菲,也正因如此,不法分子企图仿制其作品牟取利益。本案涉案金额高,假冒作品流向市场对以艺术陶瓷为支柱产业的景德镇市场影响重大,严重扰乱了陶瓷市场经济秩序。

  (一)厘清控辩双方争议,准确认定涉案罪名。司法实践中,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适用有诸多争议。本案中,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丽泉以张松茂原作为蓝本,组织描图工、填色工、填字工流水线作业进行临摹,落款有张松茂监制、设计字样。临摹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印刷、复印、拓印、录像、翻录、翻拍”等复制形式之一,因此被告人制作、销售的陶瓷美术作品不能认定为复制品,而是属于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不能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检察机关对本案定性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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