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4)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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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4)

  被告人宋飞于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未经“恒洁”“HEGLL”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位于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的中洁洁具厂内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并先后销售给俞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人,销售金额为6.3万元。其间,被告人卢咏明知宋飞在工厂内生产假冒上述产品,仍接受宋飞的雇请,负责安排生产、发货等工作。2017年5月25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宋飞、卢咏抓获,还查获一批假冒“恒洁”“HEGLL”注册商标的水龙头、花洒、地漏等卫浴产品成品、配件及包装箱等,经鉴定价值22万余元。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宋飞、卢咏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共28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宋飞、卢咏被逮捕。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于同年11月27日以二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江门市新会区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宋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判处被告人卢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物予以没收、销毁,但未对宋飞、卢咏的违法所得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

  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及时提出抗诉,江门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增加追缴宋飞、卢咏违法所得6.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评析意见

  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不仅要体现在对行为人判处应有的刑罚,还要综合运用涉案财物、违法所得的追缴没收、责令退赔等财产处置手段,切实提高其犯罪成本和刑罚震慑力。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通过积极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漏判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提出抗诉,纠正了错误判决,在严惩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一)细致审查判决结果,及时发现漏判。一审判决后,检察官立即对判决进行全面审查,发现该判决没有追缴二人的违法所得。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认为应当追缴违法所得,遂决定通过抗诉手段对法院漏判予以纠正。

  (二)严格对照法律规定,找准提抗依据。针对法院漏判追缴违法所得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能否作为提抗理由等问题,检察官仔细对照法律规定,明确提抗依据:一是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二是司法解释规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检察官随即以一审法院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等建议提请抗诉。该抗诉意见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并被江门市中级法院采纳。

  (三)准确贯彻立法精神,实现足额追缴。二审中,辩护人提出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在销售金额基础上扣除成本的辩护意见,检察官依据现有立法规定和精神予以反驳,明确指出刑法规定的追缴对象是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立法原意是“不让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获得任何收益”。最终,检察官的意见得到江门市中级法院采纳,将销售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并足额追缴。

  案例5

  北京李满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北京索吉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吉瑞公司”)系经营医疗器械的公司,李满仓系实际控制人。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李满仓担任索吉瑞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从他人处购进假冒“GYRUS”牌高频电刀附件114支,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万余元,库存金额近3万元。李满仓于2018年7月9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诉讼过程

  李满仓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10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以索吉瑞公司、李满仓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9日,通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索吉瑞公司、李满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索吉瑞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李满仓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GYRUS”是英国乃至世界知名商标,其产品是全球先进的医疗器械和耗材。为体现平等保护,通州区检察院积极履职,多措并举,为案件成功办理发挥重要作用。

  (一)通过两法衔接机制开展立案监督。该案最初由通州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并承办,由于售出的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执法人员欲将其作为行政违法案件处理,并已对李满仓行政罚款65万元。通州区检察院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开展立案监督,成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该涉嫌犯罪案件,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予以刑事立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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