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5)
时间:2019-04-24 01:05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第六十六条 对检察官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检察官遴选储备人才。 第六十九条 有关检察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