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3)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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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3)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第二十四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

  检察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检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检察官可以特别选升。

  第三十条 检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检察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培训情况,作为检察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辞退检察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检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七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检察官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

  第四十一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第四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检察官等级、工资以及检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五条 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检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检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四)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解决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

  (六)有其他功绩的。

  检察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检察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检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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