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拟入民法典(3)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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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拟入民法典(3)

  遗弃过老人的子女能否有继承权?在哪种情况下,可以重新有继承权?对此,去年8月初次审议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继承编草案,继承人宽恕制度在一审稿基础上,作出重要调整,规定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宽恕制度增“确有悔改表现”

  二审稿: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解读:一审稿规定,对于继承人的三类行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一审后,有的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规定继承人宽恕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与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

  口头遗嘱删除“三个月”时间效力规定

  二审稿:删除了有关三个月的期限的规定,修改为: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解读:一审稿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对于上述口头遗嘱三个月时间效力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审稿: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解读:一审稿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些法学教学研究机构认为,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建议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疫苗管理法草案

  疫苗犯罪行为从重追究刑责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疫苗管理法草案,对比此前的一审稿和二审稿,三审稿进一步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拟将疫苗犯罪行为作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三审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制售假疫苗罚款上限提至货值50倍

  三审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情形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解读:此前的二审稿已进一步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生产、销售假疫苗为例,二审稿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不过,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仍然认为惩处力度应该加码,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

  对此,三审稿将疫苗犯罪行为作为从重追究刑责的法定情节。

  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由国务院定

  三审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由国务院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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