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爆炸事故暴露安全生产深层次症结 整改不能(3)
时间:2019-04-08 03:45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高桂林还认为,爆炸事故发生之后,一方面相关监管执法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启动相关程序,追究事故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可以由当地监察委员会对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可能涉嫌渎职犯罪的,及时启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追究管理者的渎职法律责任。 一位安全生产领域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专家告诉记者,企业肯定是主体责任最大的,其次是监管责任,包括行业监管、综合监管等方面,相应的责任都要去追究,这方面的程序已经很成熟。比如主体责任,现在是要查实际控股人到底是谁,因为其话语权非常重要。安全和效益中间存在一个平衡,这个平衡该怎么把握好是关键。有些人把利益看得太重,在安全生产投入上就怀有侥幸心理。对于安全生产投入,实际控股方有很大的话语权,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须承担很大的责任。 源头治理预防为主 监管到位强化问责 响水爆炸事故发生后,多个省份也紧急部署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据了解,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首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订。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等进行明确规定。 此次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下发紧急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层层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基本面。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基础性、根源性问题,痛定思痛、深刻反思,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新水平。 曹明德认为,发生事故后,一般都会全面排查、深入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而言,要尽量避免末端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做到预防为主。预防原则也是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与事后治理相比,事前预防成本要少很多,危化品企业尤其如此。 “危化品企业要遵守关于危险化学物品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从源头上实施防止危化品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举措。在知识培训方面,要经常性地对危化品企业负责人、员工进行培训。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建立严密的内部监控机制。”曹明德说,另外也需要对危化品企业进行外部监督,除依靠监管部门外,还应该增加公众监督,即公众参与原则,这也是环保法的重要原则。要保证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允许公众和社会组织监督、纠正,包括提起行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等。通过外部监督,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包括一些危化品企业职工的生命权益。 高桂林建议,为了保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努力。要针对危化品企业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条例,加强对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强化问责机制,对于不作为、慢作为的监管人员给予党纪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加大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追责力度,追究管理人员的渎职责任。这样三管齐下,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对于危化工企业的监管,主要是要加强并落实好事前监管制度。可以借鉴煤炭开采企业的监管模式,适时将图像传送到各级有关部门办公室的监视仪器上,实施即时监管。如果哪一个环节有漏洞,监管仪器需要在第一时间内报警,并由有关部门及时给企业下达整改指令。”高桂林说。 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安全生产领域专家认为,我国实行分级监管,或者叫分层监管。所谓分级监管,即根据企业过去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表现,针对其历史业绩进行监管,对恶迹多的企业检查频率非常高。要盯紧以前总是出事的企业,不怕干扰其生产秩序。表现最差的企业检查频率最高,而且是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