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爆炸事故暴露安全生产深层次症结 整改不能(2)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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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爆炸事故暴露安全生产深层次症结 整改不能(2)

  有相关媒体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因犯环境污染罪,涉事化工企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时任主要负责人曾于2017年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刑并处以罚金。

  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年底,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勤岳、吴国忠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处置危险物3吨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而此案涉案危险废物的数量认定为124.18吨。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单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张勤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吴国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高桂林对记者说,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从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等。

  曹明德也称,根据2019年2月20日印发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人民法院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禁止令,对上述人员担任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相关责任人犯了污染环境罪,特别是因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而构成犯罪并被判过刑的,应当终生禁止其从事相关行业。此次爆炸事件就是血的教训。”曹明德说。

  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停产不能包治百病

  另据相关媒体报道,“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18年2月7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中,天嘉宜公司存在13项安全隐患。”“2018年8月初,响水县人民政府官网贴出天嘉宜公司申请复产的公示。”“按照规定,受到限批处罚的园区企业需完成整改才能复产。而在这份《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中,复产审核仅涉及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并未涉及安全。”

  “这是比较明显的走过场。企业存在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主管部门也明确发函提出要求整改。但在整改过程中,当地有关部门却避重就轻,回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复产过程中并没有对这些安全隐患进行严肃审查,就同意企业复产,当地有关部门对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曹明德说。

  曹明德认为,当地有关部门在工作方式上可能存在问题,不能只通过开会、停产的方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必须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既然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就应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对于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要把解决问题的措施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负责人,不能泛泛而谈。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切实了解化工园区内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办法,包括哪家企业、哪个车间应该停产、怎么整改,给出明确的时间期限。”曹明德说。

  高桂林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职权”。“在《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中,复产审核仅涉及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并未涉及安全,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高桂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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