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年内对两起重大产权案作出再审判决(3)
时间:2019-04-24 10:56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要求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 司法部随后下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严格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发现错拘错捕等执法问题的,必须在第一时间依法纠错;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鲜明地指出了我们过去一段时间的一个重大软肋,即司法领域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对产权的保护比较薄弱。 在程雷看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司法。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肯定需要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予以保障,司法保障就是让要让民营企业家能够安心发展他们的事业,同时表明只要是正常的投资、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一定能够依法得到保障。 程雷认为,司法机关应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明确刑事司法手段适用的界限,特别是要采取柔性执法,加强对产权的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撰文说,党的十八大之后,尤其在最近一段时期,对于企业家权益保障和企业产权维护的重视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级司法机关依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慎把握司法政策,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中企业家的犯罪问题,纠正了一系列侵害企业家正当权益的陈年错案。 黄晓亮建议,对民营企业过往犯罪的纠正,确实需要建立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因而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过去被定罪的情形,也应当认真审查证据,看证据形成的链条能否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严格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来认定民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旧有犯罪的实际情况。但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确实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依照当时刑法规定而成立犯罪,那么也要依法予以确认。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18年的28家。 黄晓亮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作出了并继续作出卓越的贡献。但其在成立初期和发展过程中,因为资金、人力、政策等原因,不免有些违规的地方,如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给予或者收受回扣、不实广告宣传等。对此,不能动辄启动刑事程序,一概以刑事犯罪视之。相反,要准确地界定行为的危害性,认真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定罪量刑要求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而这两个原则的具体适用都依赖于司法机关根据证据、按照国家刑事政策的引导对相关行为进行分析,看是否属于刑法规范所规制的内容。刑法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则是当前刑法教义学所强调和重视的。因此,也要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要求,合理地界定刑法规范的含义或者具体犯罪之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对民营企业涉及的犯罪而言,更要合理地解释和界定刑事违法性的界限。”黄晓亮建议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