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年内对两起重大产权案作出再审判决(2)
时间:2019-04-24 10:56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审判活动,是对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的积极贯彻和落实,是以实际行动对民营企业及其企业家给予刑法保护。”黄晓亮说。 在王剑波看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衡量司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尺。 王剑波认为,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刑事错案的再审和改判,向全社会释放了中央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同时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机关敢于担责、勇于纠错的态度,这对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强调加强产权保护 司法机关纠正多起错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一年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2014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受到保护,其中强调“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016年8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为落实中央精神,几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到了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强调,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8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涉产权重大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13件,除1件因当事人原因中止审查外,其余12件均已办结,7件获得纠正;各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的71件案件中,已办结64件,14件获得纠正。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2月披露的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以来新挂牌督办9件,其中1件已办结并纠正;各省级检察院新挂牌督办案件59件,目前均在办理之中。 王剑波认为,按照中央的要求,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妥善地处理了一批产权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产权、平等对待各类企业的决心和态度,既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的良性竞争、诚信经营,又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在黄晓亮看来,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措施和改判活动,是对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具体贯彻。这些活动对涉及的民营企业的行为从法律上给予了准确的性质认定,从历史的视角分析这些行为在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方面的实际表现,坚决将不宜认定为犯罪的违法活动从原来的犯罪认定中排除出去,是对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的积极落实,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定罪量刑贯彻两个原则 合理界定刑事违法界限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我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审了几个典型案例,社会反映很好。” 随后,“两高两部”陆续发声,要求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