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按摩师刺中砸门入室男子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2)
时间:2019-04-07 11:44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他只是防卫。他没有想要伤害人的意思。我弟弟已经告诉对方不营业了,那人把门砸开进店后,在那种环境中,特别是我弟弟过去还经历过大型车祸致残,他的惊恐、惊吓都存在的。在慌乱中就是一刀,没有第二刀。” 据媒体报道,于海义的前半生,似乎和“幸运”二字无缘。他出生在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父亲早年因病卧床在家,已在几年前去世。体弱多病的母亲是家庭主妇,姐姐又患有残疾。为减轻家庭负担,于海义早早就进入社会打工,做过很多工种。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收入始终很微薄,既要供儿子读书,又要赡养老母亲。 于海义的姐姐说,2014年,于海义经历了一场严重车祸。这次意外造成了他身体13处骨折,因抢救及时捡回一条命。此后于海义落下了残疾,再也无法像常人一样工作、生活。 残疾人证显示,于海义为肢体四级残疾。多次手术让他家欠了数万元外债。为了还债、养家,于海义身体恢复后就重新开始工作。案发后,不仅于家人不敢相信,他所在的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的村民们都觉得很惊讶。多位村民联名签署证明书:“于海义平时表现好,老实本分,遵纪守法,团结邻居,石文镇百姓在此证明。” 辩护人 “于海义有伤残,不应苛求其精准反击” 媒体了解到,于海义已被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起诉书内容,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海义于案发凌晨在其工作的足疗店休息时,被害人吕某强行推开门锁进入室内,二人发生厮打。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伤被害人吕某,其行为属于防卫行为。 但鉴于被害人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吕某死亡,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终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认为防卫过当的说法,于海义的辩护人、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提出诸多异议: 本案是否适用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对象系“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殷清利认为,本案主要涉及是否属于行凶的范围。“行凶”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罪名,一般是指故意实施的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行为。从特殊防卫的宗旨出发,“行凶”必须是程度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本案被害人吕某虽未持刀具,但其在醉酒支配下,在被于海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在凌晨时分,实施辱骂、砸门入室等不法危害,已经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 同时殷清利认为,检察机关以对方未持刀具为由,结合死亡后果,认定防卫过当,较为片面,没有站在防卫人角度考量——深夜辱骂、砸门入室打人,此时于海义从睡眠状态惊醒,甚至只身着内裤应对,此时难以要求防卫人在处于紧张、恐慌的状态下还能理智、客观地判断其防卫行为的手段、工具及强度。 殷清利表示,综合分析,于海义防卫行为并不过当。于海义本人四级伤残,在双方实力对比上,应做对防卫人有利的分析。于海义处于当时室内光线黑暗的客观条件,加之他说对方好像拿有类似砖头的物品,实施伤害也仅有一刀,特别是在对方倒地后,于海义积极采取止血、送医、交费等救助措施,并且心生自杀、实施投案自首等行为,这印证其不具有伤害故意。 对此,媒体近日联系到审理此案的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位工作人员称,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按规定不能接受采访。法院会严格依法作出宣判。 综合《北京青年报》、上游新闻、央视等 一堂法治课 “正当防卫”成热词 什么样的尺度算正当防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