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应对产品质量承担何种责任?杜绝假货任重道远(3)
时间:2019-08-16 08:22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邱宝昌同样认为,平台责任目前确实存在一些不清晰的地方,而平台的很多问题并不能类比线下去进行监管。平台发展日新月异,过去平台还可以类型化,如最初是信息平台(新浪、搜狐等),后来发展出交易平台(京东、淘宝等),还有社交平台(微信、陌陌等)。这种发展逐渐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趋势,在交易平台上也可以社交,在社交平台也可以买卖。相较于平台的快速发展,法律难免滞后,这也是我们强调对平台进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因。 在邱宝昌看来,平台责任不宜过于加重,尤其是平台责任不能替代政府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履行好法定职责,同时又要注意不能像管超市那样管平台,对于平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则应压实。 对此,邱宝昌建议,平台应在平台规则上面下功夫,比如加大对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商家的违约责任,既要打假,又要防患于未然,即“在平台规则设计上,不要为了拉客户,出现泥沙俱下的情况”。要从一开始就对平台经营者的资格、门槛严加审核,查明其资质等,还可以考虑利用技术手段对商品来源进行追溯。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法工作委员会会长齐爱民认为,对于平台而言,应当采取更加包容开放的原则,鼓励平台采取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认清平台提供链接和交易撮合的本质,强化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同时,鼓励企业采取事前合规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平台内部治理。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应避免将本属于政府的监管责任强加给平台,保证“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监管理念的有效落实。 丛立先建议,一方面,对已经形成较为固定形式的超级平台的产品质量责任予以细化的明晰,例如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平台等,采取的方式可以以行业指导性意见或规范的形式进行,宜于根据实际需要常改常新。另一方面,政府监管与执法不宜在事前与事中阶段介入,更多应该在事后阶段予以介入。另外,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探索作用,在本领域的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制图/李晓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