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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事件频发 专家:借鉴国外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遏止(2)

  今年上半年,一段贵州赫章校园霸凌事件的视频在网上大量传播,引发舆论关注。视频中,一名身穿校服的女生遭到另一女孩掌掴。赫章县警方在4月21日发布通报称,此事为中学女生对一名小学女生进行掌掴,因3位涉事人员均属未成年人,故将其中两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教育。

  在上述宣汉校园霸凌事件中,宣汉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暴力欺凌他人的张某某等5人已被送往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等十一部门曾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其中提出,“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苑宁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国的工读学校是借鉴前苏联相关做法后,进行预防和处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本土化探索。“通过我们对全国14所专门学校的问卷调查来看,教育矫治成功率在95%以上,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应避免这项措施被过度使用。只有当校园霸凌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且经过评估之后,实施霸凌行为的学生才能被送入专门学校。”

  苑宁宁认为,近年来,关于工读教育和专门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使得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困难,比如入学程序、主管部门、建设标准等都不够明确。最主要的问题是工读学校和专门教育究竟应该是一种教育行政管理措施,还是一种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措施。

  “由于性质不明确,工读学校在实践中演变成了一种三自愿的模式,即在学生、学校、家长三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转学手续。这也使得工读学校在处置校园霸凌行为方面,并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苑宁宁说。

  皮艺军认为,工读学校本身对于制止校园霸凌行为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进入工读学校后,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被插上标签,对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培养和未来就业可能会有一定影响,因此一般的家长和孩子都不愿意去上工读学校。

  据介绍,在国外有一些行为矫正机构,将不构成犯罪但又有违规行为的学生送入“训练营”,采取强制性训练方式来规范他们的行为。国内虽然也有这样的机构,但都是非官方的,既不够正规,又大多以盈利为目的,甚至还会对孩子进行体罚。

  “我们可以将这种矫正机构制度化,确保矫正机构运行合法合规,但又避免给孩子贴标签。”皮艺军说。

  借鉴国外经验做法

  多方治理校园霸凌

  据相关数据统计,全世界每年有2.4亿学生遭受校园霸凌,比例达到学生总数的32%。其中,将近30%的学生不会反抗。

  苑宁宁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治理校园霸凌问题主要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如何建立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包括事前预防、事发后快速有效处置以及后期心理疏导;二是如何实现多方联动,让家庭、学校、教育部门、司法部门共同参与其中。

  据了解,英美国家对于判定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遵循“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这个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这名未成年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据苑宁宁介绍,在美国,通常7岁或10岁以下的孩子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后由儿童福利部门介入来进行处理;7岁或10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由美国相对独立的一套少年司法系统来处理,而不是成年刑事审判的规则体系。因此,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为了进一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态势,确立了“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让一些年龄特别低的孩子实施犯罪后,在某些情况下,按照成人的方式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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