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位专家解读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3)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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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位专家解读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3)

  从近期查处的案件看,有一定数量的“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有着密切的关联,有的甚至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有特征。但并非所有的“套路贷”犯罪都是涉黑涉恶犯罪,很多的“套路贷”特别是网络平台上的“套路贷”犯罪还停留在玩“套路”的阶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并不明显。

  对此,意见明确,“套路贷”犯罪组织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卢建平说,对“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之间的交叉关系进行界定,坚持了罪刑法定的立场,既避免了人为降格,更避免了人为拔高,即为完成任务而不加区别地将所有“套路贷”犯罪都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现象。

  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攫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不仅是涉黑恶势力组织或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也是其称霸一方,实现一定行业领域或地域区域非法控制并向黑社会组织性质组织发展过渡的物质基础。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不仅要处理人,更要对涉案财物作出及时处理。

  专家指出,“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赋予司法机关对相当大范围涉案财产的调查、处置、追缴、没收的权力,改变了实践中对黑恶犯罪财产剥夺不充分、判罚不坚决的问题。

  “意见从制度上重视并加大了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力度,以保证从经济上遏制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可能性。”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举例说,如意见明确规定了关于第三人非善意取得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对于“收益”的界定中,也将聚敛、获取的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列在其中,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力度不可谓不大。

  另一方面,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会衍生、牵连、依托于其他犯罪行为,因此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策略上必须“以点带面”。意见对深挖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相关经济犯罪,例如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等作出了规定,不可谓不全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也深有感触:界定涉黑财产性质和权属的难度,甚至大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身。

  他认为,当前在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做法,应当按照意见的要求调整与改进。如涉案财产实体规则不足、程序规范不足,导致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存在一定程序的不规范和乱象。

  他分析说,不能将合法财产源头的所有资金或合法企业的所有经济利益都视为对犯罪组织活动的支持,认定为“涉黑财产”,否则,会导致“一黑俱黑”。当组织成员的部分合法财产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时,应将该部分财产认定为“涉黑财产”,不能将没有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其他合法部分的财产认定为“涉黑财产”。

  在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制度的政策背景下,扫黑除恶斗争中也要充分重视产权的司法保护,意见对此有充分体现。

  莫洪宪指出,意见强调全面调查,依法处理,严格程序,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的同时,也考量了基于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要求进行及时审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扶养的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意见对于易贬损价值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程序,对于合法财物审前返还程序等都作出了规定。这些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积极信号。”万毅说。

  本报北京4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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