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位专家解读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2)
时间:2019-04-10 05:00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程雷指出,此次“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将软暴力这一类违法犯罪形式界定为“违法犯罪手段”,系构成黑恶势力犯罪诸多犯罪种类的手段形式之一,在法治轨道上回应了软暴力这一新型黑恶势力犯罪主要行为模式带来的挑战。 为厘清软暴力行为,意见采取了列举的形式。如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等。 两位专家都认为,详尽的列举,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指导一线办案机关准确认定软暴力的各种复杂表现形态,准确、精准地打击软暴力式的黑恶势力犯罪极具指导价值。 程雷注意到,意见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鉴于信息社会背景下,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等各种新型信息工具实施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快速增加的司法实践状况,意见作出相应规定,实现了网上与网下软暴力的全面打击、一体规范。”程雷说。 摆放花圈、断水断电等行为,如何与软暴力划等号?意见规定了“量”,即两个“足以”,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并规定了6种达到“足以”的情形,其中包括“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也就是说,不管是否为黑恶势力,只要自称黑社会,实施摆放花圈、断水断电等行为的,就视为软暴力。 对此,靳高风分析认为,这一规定类似于境外法律规定的“自称黑社会罪”,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的认定和群众对黑恶势力的识别,而且有助于铲除黑恶势力产生的亚文化土壤。 退赔“套路贷”违法所得 借款几千元要还几十万元?这不是天方夜谭。 当前,说起“套路贷”3个字,就能让很多人心惊胆战,一旦被套路,轻则倾家荡产,重则家破人亡。黑恶势力运用“套路贷”更是得心应手,屡屡得逞,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但实践中,由于“套路贷”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而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卢建平教授认为,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准确认定“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司法适用标准,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 “将‘套路贷’这种日常话语吸纳进司法文件的做法,增强了司法文件的亲民性,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司法文件的内容,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卢建平说。 既然“套路贷”是老百姓的日常话语,那它到底触及了什么违法犯罪? 意见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这可谓抓住了‘套路贷’犯罪中‘套路’行为的要害,牢牢把握住了‘套路贷’犯罪的整体属性。”卢建平说,“套路贷”是近年新出现的非法占有型侵财类犯罪,是传统高利贷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后的升级版。 对于“套路贷”犯罪所涉及的财产问题,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对此,卢建平赞叹道,本金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如有剩余才应依法予以没收的规定,体现了优先保护被害人财产的立场和被害人权利本位的思想,必将深得民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