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杨松发杀人疑案”将再审 被告人称遭刑讯
时间:2019-04-10 03:57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天津“杨松发杀人疑案”被指令再审 被害人被抛尸野外,杨松发被判死缓,申诉16年称遭刑讯逼供;因“证据存在矛盾”最高法指令再审 杨松发年轻时照片。受访者供图 申诉16年后,天津男子杨松发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面临再审。 2001年3月3日晚,与杨松发同一公司的一名女工惨遭杀害并被抛尸。 时年36岁的杨松发,被指控“为摆脱与刘彩菊恋爱关系”而行凶,涉嫌故意杀人。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杨松发被判处死缓。 自法院作出判决起,杨松发及其母亲杨宝兰开始了长达16年的“伸冤”之路。 2018年底,最高法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天津高院再审。律师吴丹红说,听闻此讯,狱中的杨松发“激动地失声痛哭”。 一审宣判后 控辩双方均有异议 天津二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00年夏,杨松发通过被害人刘彩菊之兄刘发,结识刘彩菊,之后,两人关系密切,直至同居。2001年3月2日,杨松发从天津市大港区光照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了一辆红色大发汽车。 3月3日,杨松发带刘彩菊开车外出,途中,两人因故发生争吵,当车行至大港区联盟村南青静黄河北岸土道时停车。两人下车后,杨松发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刘彩菊头部、双臂猛砍,先后两次将刘彩菊砍倒,后经拖拉于青静黄河内抛弃。2001年5月30日,警方抓获杨松发。 2003年10月29日,天津二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松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天津二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松发为摆脱与被害人的恋爱关系,持凶器朝被害人要害部位多次、重复砍击,其犯罪情节、后果均属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杨松发尚不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对这一判决结果,检方和被告人杨松发均提出了异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量刑畸轻。杨松发也提出上诉,否认犯罪。 最高法对“杨松发案”的再审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但双方意见均未被法院采纳。 2007年12月20日,天津高院做出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天津二中院对杨松发的死缓判决。随后,杨松发被收监执行。 代理律师吴丹红介绍说,杨松发申诉16年,申诉理由包括:曾经遭受过刑讯逼供、没有作案的时间、现场没有他的生物检材、作案的工具跟他的口供不符、案发现场的两枚脚印都跟他的不符等。 不过,2011年10月14日,天津高院驳回了杨松发的申诉。 法院未认定刑讯逼供 一审判决书显示,杨松发入监时承认过杀人。对此,杨松发说,那是在初次进入看守所监室时,“号长”要登记每一个新来者罪名,在报告罪名时,杨松发说自己是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抓的,但也声辩自己没有杀人。 66岁的马芳菲,是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退休律师,曾担任杨松发的二审指定辩护人。 他在辩护中指出,“杨松发受到了非正常的遭遇”,如2001年5月30日被抓后,杨松发被连续审讯长达近49小时,从5月30日15时30分,持续至6月1日16时10分,“近49个小时没有得到正常休息”。 实际上,针对杨松发是否曾在警方侦查阶段遭遇刑讯逼供,天津高院二审时还进行了庭审。马芳菲回忆,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当庭质证,围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过法庭调查,“但证人证言,并未采纳”。 据案卷中的证明材料显示,同监室人员徐某刚、侯某和等证言称:2001年7月3日,杨松发被提讯送回后,他们发现杨松发背部有明显外伤。 另有一份证据显示,当天杨松发提讯回来,经检查后背胳膊有伤,经询问是办案人员用皮带等物所打致伤,在监室内没有挨打。 不过,出庭的检察员称,杨松发身上有伤,并不能证明其被刑讯逼供。法院也最终未认定刑讯逼供的情节。 此外,检方指控,杨松发预审期间,曾向办案人员打探证据情况,并承诺如将证据销毁,他就给办案人员25万元。 这一证言,后来被法院认定证明其有畏罪心理。 不过,申诉代理人赵德芳认为,2001年时,杨松发月收入一千左右,除去开支,存款不足一万,“有办案警察说,杨松发试图贿赂他们25万,在当时,这对杨松发而言,简直是天文数字”。 事实不清 主要证据存在矛盾 杨松发在判决后开始申诉直至今日。其母亲杨宝兰无数次往返京津之间“为儿伸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