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3)
时间:2019-04-09 15:25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2)聚敛、获取的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敛、获取的财产赌博赢利所得收益、非法放贷所得收益、购买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等; (3)聚敛、获取的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 (4)聚敛、获取的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形成的财产中,与聚敛、获取的财产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 (5)应当认定为收益的其他情形。 23.本意见未规定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工作其他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24.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