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发杀人疑案:留余地判决再现 老母为儿申诉(2)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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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发杀人疑案:留余地判决再现 老母为儿申诉(2)

  据马芳菲向澎湃新闻介绍,他曾在案卷中发现了“不寻常”的细节。比如,2001年5月30日被抓后,杨松发被连续审讯长达49小时,从5月30日15时30分持续至6月1日16时10分。

  “49个小时没有得到正常休息,这也能说明杨松受到了非正常的遭遇”,马芳菲在辩护词中写道。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高院二审此案时,在第二次开庭中围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过法庭调查。审判员庭上宣读了杨松发同监室人员的证人证言和杨松发的看守所体检单据等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显示,同监室人员徐志刚、侯庆和等证言称:2001年7月3日,杨松发被提讯送回后,他们发现杨松发背部有明显外伤,四肢、嘴、双耳部有被打痕迹。杨松发本人自述是提讯过程中预审所致。另有一份单据显示,当天杨松发提讯回来,经检查后背胳膊有伤,经询问是办案人员用皮带等物所打致伤,在监室内没有挨打。

  相关案件材料显示,在这次开庭前,天津高院审案法官和天津市检察院的检察员曾专门对侯庆和、徐志刚就杨松发有伤一事进行询问。侯庆和回忆,当时杨松发提讯之前没有什么伤,提讯回来之后发现其身上有伤。徐志刚回忆,提讯时杨松发不敢去,有一次从提讯室往回跑,有一次提讯回来身上有伤。但这些证言后来都未被法院采纳。

  出庭检察员称,上述证明材料仅证明杨松发身上有伤,并不能证明其被刑讯逼供。辩护人则认为,杨松发身上的伤是在预审阶段形成的,说明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有被刑讯逼供的可能。

  检察员还称,杨松发预审期间曾向办案人员打探证据情况,说明其有畏罪心理。一名当时的办案民警证言称,2001年5月30日,在对杨松发进行讯问时,杨松发用眼神向其暗示,经领导同意,由其一人独自对杨松发进行审讯时,杨松发向其打探掌握的证据情况,并承诺,如将证据销毁,他就翻供并给赵刚25万元。这一证言后来被法院认定证明其有畏罪心理。但杨松发在庭审时否认曾贿赂民警。

杨松发杀人疑案:留余地判决再现 老母为儿申诉

马芳菲讲述自己曾经为杨松发辩护的经过。

  矛盾的鞋印与菜刀样式

  此案中,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两种鞋印,一种旅游鞋底花纹,长26厘米(欧42码),另一种皮鞋花纹,长21厘米(欧32码)。

  在申诉时,杨松发的代理律师吴法天和赵德芳指出,杨松发穿的鞋码是38码。这一点杨松发前妻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也指出,杨松发穿38码或者39码的鞋子。

  两名律师指出,从现场遗留的鞋印来看,杨松发不可能是杀人凶手,而且现场留有两组大小不一的足迹,假如其中一个人是杨松发那么另一个人是谁呢?

  对于此案中的凶器菜刀,法院认定是杨松发从死者姐姐家中厨房偷出的。根据刘彩菊姐姐刘彩凤证言:家中有两把菜刀,自从刘彩菊失踪后,发现家中丢了一把。

  申诉代理律师和曾经的辩护人马芳菲均指出,刘彩凤的证言中,丢失的这把菜刀是黑色塑料把的,“那把黑色塑料把的菜刀不见了,我在家一直没找到这把刀,另一把黄色木把的刀还在我家”。而在杨松发的有罪供述中,作为凶器的菜刀都是黄色木把菜刀。

  另外,根据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杨松发作案后,将作案用的刀、铁锹及刘彩菊的大衣、背包抛在一处炼油厂处,将自己的防寒服、裤子、白色旅游鞋及手套抛在在大港电厂处,经多方查找,上述两处因施工物证未能找到。

  两名申诉代理律师阅卷后发现,在鞋印和菜刀这两样核心证据方面,如此明显的矛盾,办案机关并没有进一步的核实和论证。

  马芳菲认为,此案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指向杨松发犯罪。根据杨松发的有罪供述又找不到物证,反倒印证杨松发说的是假的,“(杨松发)为什么要这样说,那就是可能存在刑讯逼供。”

  申诉十余载

  在狱中,杨松发手写了委托书委托母亲杨宝兰代理申诉事宜。杨宝兰从此走上代儿申诉路。杨松发的儿子杨红光案发时才7岁,上小学一年级。丈夫已经去世,杨宝兰边照顾孙子边为儿奔波。

  杨宝兰说,因经济拮据,跑完天津跑北京,舍不得住旅馆,车站的椅子上、公共厕所里都睡过。因此,近几年杨宝兰还患上了类风湿,日常走路要拄着一条拐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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