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关827天获无罪不服3.5万精神赔偿 湖南高院(2)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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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关827天获无罪不服3.5万精神赔偿 湖南高院(2)

  2016年7月27日,宁乡法院重审改判廖建军无罪。次日,廖建军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宁乡县检察院随后提出抗诉,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廖建军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2018年4月2日,长沙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只有廖建军的供述直接证明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供述的内容缺乏其他证据的有力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法”,维持无罪判决。

  不服3.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湖南高院立卷复查

  获得无罪后,廖建军向宁乡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廖建军称,其被关押827天,请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3万余元(2017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284.74元×827天),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并表示,在被羁押期间,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使他的左拇指留下了两道伤疤,并且失去了部分伸展功能。除此之外,他的奶奶、父亲在他羁押期间相继离世;其母为其申诉,曾经营的豆腐渣店也因此停业。无罪至今,他以打爆米花为生,每月收入两千元左右,“我和家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并且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2018年6月25日,宁乡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为廖建军被刑事拘留至被取保候审,共被限制人身自由两年多,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且后果较严重,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5322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235479.98元,共计27万余元。

  廖建军无法接受3.5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向长沙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

  2018年12月18日,长沙中院维持了宁乡法院的赔偿决定。长沙中院认为,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应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予以酌定。综合考虑廖建军的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罪名、刑罚轻重、纠错环节等,宁乡法院的赔偿决定并无不当。

  2019年3月,廖建军就两份国家赔偿决定书向湖南省高院提出申诉。廖建军称,两级法院所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偏低,不能弥补错案对其工作、生活、家庭及名誉造成的损失。

  4月中旬,廖建军收到了湖南省高院寄送的立卷复查通知书。通知书显示,经审查,廖建军的申诉符合立卷复查条件,湖南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立卷审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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