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户籍未迁出享权益并非“过去时”(3)
时间:2019-04-07 06:29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企业收益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后男子到女方家落户或女方户口未迁出原籍的(含家庭成员),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权利。 老胡点评 在我国现代化、城镇化的进程中,为了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各地需要征收大量农村土地。然而,在分配征收土地补偿款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却存在着漠视、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 土地收入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判断外嫁女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键要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该外嫁女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次要考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绝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取消所有外嫁女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权利。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歧视妇女的陋习必须彻底铲除。为此,一方面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使男女平等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使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来。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细化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中,应当更加明确区分外嫁女的各种情况,确保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杜绝“两头落空”的情况发生。 胡勇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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