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限购理应执行投机耍滑自担其责(2)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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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限购理应执行投机耍滑自担其责(2)

  然而,马某父亲作为第三人出庭却称,购车定金及款项均是自己通过李某转给的汽车销售公司,因李某系原告舅舅,且在同一公司上班,为多给李某报酬才签的租车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马某主张涉案轿车归其所有,有车辆行驶证、银行转账记录及出资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而李某主张车辆系其借名购车,但仅凭汽车租赁合同和持有车辆登记证书,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马某的父亲即出资人偿还购车款,故难以认定车辆系其实际出资的主张。马某自述其借给李某车辆时未约定期限和费用,故其要求李某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李某返还马某涉案车辆。

  法官庭后表示,在借名购车情形下,无论最终双方因何原因打破原有的合意,一旦出借人欲占有车辆亦或是借名人想占有车牌,最终法院评判的依据只能靠证据。因此,借名购车尽管使用方便、操作简单,但存在引发纠纷或危及利益的较大可能,建议尽量不要采取此种方式。

  借牌买车遇强执 解封申请被驳回

  高某与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闹上法庭,后经法院审理判令周某偿还借款,但周某未予偿还。为此,高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查封周某名下小轿车一辆的执行裁定书,并将涉案车辆查封。

  不久,案外人刘某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提出涉案车辆归自己所有,是他通过中间人介绍从周某处购买了京牌指标,并利用该指标购买了保时捷汽车,办理了车牌号手续。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刘某以物权优于债权为由,请求优先保护车辆购买方的利益,将其实际拥有的小轿车的车户解除查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外人刘某违反规定购买被执行人周某的小客车指标,且该车至今仍未过户至刘某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判断是否系权利人。因此,刘某请求解除对自己实际拥有小轿车的车户的查封,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案外人刘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借牌买车多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双方对彼此的社会背景、经济情况、生活状态等各方面都不是很了解,一旦出借人遇到金钱纠纷,成为法院的被执行人,车辆就将很可能成为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类型。

  盗用指标又骗钱 判刑一年罚三千

  黄某与刘某本是朋友关系,但黄某却盗用了刘某的身份证,私自将刘某名下的“京牌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又转卖至京外。

  与此同时,黄某以刘某名义申请了新的购车指标,与徐某签订购车指标出租协议,骗取徐某3.5万元。后黄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将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徐某。

  法院庭审期间,被告人黄某对检察机关所指控内容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相应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黄某以盗取和出租他人京牌指标非法牟利,其自身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反观徐某的行为,也有值得引起反思之处。面对一牌难求的现实,很多人容易轻信别人所说的有特殊获取购车指标的门道,进而主动寻找或接受这些人的诱骗行为,最终车牌两空才惊觉陷入了骗局。

  此外,法官提醒,使用他人指标购买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车牌人作为名义上的车辆所有者,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即使双方事先签订了合同,约定发生交通事故与“名义车主”无关,但当实际损失超过驾驶人赔偿能力时,出借车牌的人仍有可能先行支付。

  老胡点评:当前,我国一些城市正在实施的汽车限购是为了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缓解交通压力,汽车限购的规定通过摇号的方式来分配购车指标。虽然汽车限购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要求,但均要求申请购车者符合一定条件,并且摇号购车的资格不得出租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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