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何处理?人社部拟这么规定(2)
时间:2019-08-13 22:11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同时,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 此外,《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此外,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资料图:农民工“趴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意见稿》拟规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批先建、建设资金不到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此外,国有工程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同时,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未依法审批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立责任倒查制度,依法依规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意见稿》指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保障其他劳动者工资支付,参照本条例执行,但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除外。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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