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条例 把“上学那些事儿”被纳入监督(2)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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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条例 把“上学那些事儿”被纳入监督(2)

  由于教育督导工作专业性、政策性都非常强,《条例》明确督学必须同时满足6个任职条件,包括具有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等。若有学生家长符合这6个条件,将会有机会被聘为兼职督学。

  目前,南京市共有161名督学,其中市政府专兼职督学96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专家65人。“为了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客观性,我们还专门选聘了新闻界、法律界知名人士与纪委监委代表。”黄辉说。

  《条例》还明确,兼职督学任期为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包括依法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评估、监测等4项权力。

  《条例》还提出,在督导工作的准备环节、开展过程中和督导评价环节,市民可以通过参加座谈会、参加问卷调查或者直接向责任督学反馈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到教育督导工作中。

  5种情形将被处分

  “教育督导工作,‘督’是手段,‘导’才是目的。为凸显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条例》特意设置了督导结果应用及法律责任两个章节。”钟连勇介绍,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和评估报告、监测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制定教育政策、作出教育决策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参考。

  《条例》规定,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或者未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对督学或者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等5种情形的,相关部门将依规严肃处理。

  针对学校在教育督导中被发现存在问题,《条例》明确,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由教育督导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同时,《条例》指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结果,分析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对教育管理和改革提出建议。

  “今后,我们将适时组织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真正落地、落实。”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利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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