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上交通事故频发但无法可依 警方呼吁完善立法(2)
时间:2019-08-03 05:46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据介绍,呼伦湖公安分局于1973年成立,最初名为达赉湖水上边境公安分局,主要负责达赉湖的渔业管理,后来更名为达赉湖水上公安局,2000年定名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达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局,主要职能是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2019年1月1日,达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安分局变更为现名,派出所由3个增加到8个,保护水域的面积扩大到7400平方公里。 呼伦湖公安分局局长时文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呼伦湖公安交巡警大队是行使呼伦湖冰上交通管理权的主要单位。但在具体的管理中,由于交通法规方面没有相应冰上交通管理条款,管理面临无法可依情况。只能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辖区治安的职责出发,采取经常上冰巡视,设立险情标志等措施,对车辆没有任何正规的管理办法。针对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亟须完善相关法律。 据了解,非道路是个约定俗成的说法,这是相对于道路概念而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除此之外皆属于非道路范围,包括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晾晒作物的场院内;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但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 实践中,由于大量非道路交通事故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为这一条款,非道路交通事故才交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有专家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公安机关只能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取证、调查,作出责任分析意见,但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非道路通事故需要相关人员承担行政责任,则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处罚。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分别以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刑法第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 目前,呼伦湖公安分局也在努力探索冰上交通管理难题的解决之道。例如,交巡警大队每年会定期上冰实地调查研究,对清沟、青眼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及时设立禁止、警示标志,并根据封冰变化情况及时变更位置,告诫提醒驾驶人及其他冰上交通活动人员严禁或慎重通行,提醒驾驶人等注意规避危险,尽可能减少冰上交通事故发生。 针对现行交通法规无冰上管理条款问题,警方一方面积极协调交通法规立法部门予以弥补;另一方面协调地方立法机关对呼伦湖冰上交通管理的特殊情况制定地方专门法规,确保依法管理。比如参照陆地管理车辆的法规制定冰上管理规定:对不服从管理上冰车辆、不符合安全设施车辆的处罚进行明确;对冰上重大违法违章、交通事故等查处权限予以明确,给予呼伦湖冰上交通管理部门相应授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