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法规即将面世(2)
时间:2019-08-02 07:07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在总则部分,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融进来。”中央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教授王伟建议,政府诚信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十分关键,应当在总则部分旗帜鲜明地予以体现。 马怀德则建议,将政府诚信作为独立章节予以安排。他说,优化营商环境最重要的是政府诚信,但是《征求意见稿》只有一条涉及到政府诚信问题,显然需要浓墨重彩地加以更多重视。 对于《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促进地区间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良性竞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不得违规干预或者弄虚作假。 马怀德对此持否定态度,他指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应该允许社会按照国家要求来建立,国家垄断营商环境评价权力并非最佳选项。为此,他建议将此条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建立全国营商环境评价统一标准”。 厘清何为一般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十二条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一般违法行为,依法审慎处置’的表述过于抽象。”马怀德认为,对于什么是一般违法行为,如何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这些内容及这样的表述都需要再斟酌修改。有些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审慎些,但是涉及食品药品和环境领域还必须依法进行,不应突破法律的界限用审慎的方式违反规定。这些情况也必须在立法时予以考量。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向被检查对象作出书面决定或者结论。实施行政检查,不得非法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马怀德建议,在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部分,增加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市场主体实行检查时,应注意检查的频次及内容。对没有投诉举报、没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应减少或者免予检查。 马怀德强调,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一个风险点,如何加以规范目前还没有明确,但是重点是检查的目的要有正当性。 中央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副主任杨伟东教授认为,有几个问题必须厘清,其一,《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条例大部分内容涉及行政机关,但是除行政机关外,其他的机关如法院是否在该范围之内。二是如何处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杨伟东坦言,《征求意见稿》有很多内容实际上重复已经有的法律法规,这就涉及处理这部行政法规和别的法律关系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