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车库权属案争议不断(2)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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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车库权属案争议不断(2)

  此时,很多网民才知道,“车库之争”一审宣判后,星汉公司提起了上诉,南京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鼓楼区法院就“车库之争”作出了新的判决。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法制日报》记者找到了“车库之争”的判决书,文号为(2013)鼓民初字第1656号。时间是2014年9月18日。

  判决书显示,业委会起诉的理由,和此前没有多大变化。星汉公司的辩称,多了一个新的内容: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是出租等方式约定。“业委会并未提供其与星汉公司约定取得地下车库的证据,故其对地下车库不享有权利。”

  鼓楼区法院作出判决:星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业委会车库出售款50万元,驳回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判决书得知,法院裁判的依据有两点: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发布,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归业主共有。“星汉花园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故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共有。”

  二是《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年12月15日制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六条要求,规划核准的车库中,应有不低于15%的车库为业主保留。“星汉花园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库为29个。星汉公司已交付了24个车库,尚应向业委会移交5个车库。因车库已实际出售,星汉公司应支付对应的出售价款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第二次判决适用法律存疑

  虽已生效但争议仍在持续

  根据时间计算,鼓楼区法院官微在2016年4月8日发表声明时,距离鼓楼区法院第二次作出判决已经过了一年多时间。

  南京市民张直凯认为,鼓楼区法院的声明提到了鼓楼区法院曾审理过“车库之争”、星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裁定发回重审等事实,但均没有说明具体的发生日期。鼓楼区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1656号判决书全文有2200多字,只字未提其2003年的判决和南京市中院发回重审的经过。“从裁判文书的行文规范上看,更像是一起新的案件。”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得知,物权法颁布前后,关于如何确定区分所有建筑小区的车库归属问题,曾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和热点。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学界观点纷纭,主要有4种观点:业主所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和约定归属说,即分别认为车库归业主所有、开发商所有、国家所有,或通过具体约定来确定其归何主体所有。最终,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

  “约定归属说”也是星汉公司在2014年审理“车库之争”时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

  4月8日,《法制日报》记者短信联系鼓楼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张伟,拟采访星汉公司何时上诉、南京市中院何时发回重审以及鼓楼区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是再审还是重新立案等问题。  

  截至发稿,鼓楼区法院仍没有回音。

  制图/高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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