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 “主动公开”更明(2)
时间:2019-04-17 07:57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豁免条款的明确,看似是对行政机关的‘保护’,实质却加大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约束力度。不予公开事项划定后,才有条件真正落实‘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这位负责人说。 除豁免条款之外,新条例赋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于责任人的法定处分建议权。“一段时间以来,有些人存在‘不公开出不了大事,公开错了就是大事’的认识。”这位负责人强调,“此次条例修改,要让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与保密等法定责任同样的硬约束。” 此外,新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方式法定化、规范化,明确了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5种法定处理决定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若干种具体情况。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新条例,行政机关不得再以‘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等不规范、容易引发争议的方式作答复。” 亮点4:改革年报发布制度,公布时间提至每年1月31日 根据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的截止时间,从原来的每年3月31日提前至1月31日。此外还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在实践中发现,现行的年度报告制度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行政机关自行多头发布年报,难免出现发布不守时、内容不规范等问题;另一方面,有分散发布的要求但没有集中发布的要求,不利于从总体上把握一个地方或者一个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新条例将分散发布与集中发布相结合,行政机关除自行向社会发布外,还要向本级政府提交年度报告,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对社会发布。同时,授权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年度报告格式模板,进一步规范年度报告。 新条例还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如监督主动公开制度的落实等。这位负责人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未履行好法定职责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 此外,新条例取消现行条例中依申请公开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三需要”限制条件。取消关于依申请公开收费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同时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新条例还强化便民服务举措,要求各级政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水平,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