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消费公益诉讼先河 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3)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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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消费公益诉讼先河 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3)

  邱宝昌也认为,公益诉讼对于个体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积极保护作用,虽然是调解,但有三项调解基本原则:一是不能减少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调解需要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三是调解方案要公示,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这起诉讼体现了法院的调查力,是未来公益诉讼的一个模板。

  “中消协能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并获得较为圆满的解决,是对消费公益诉讼的有益实践。对于今后广大消费者的维权工作而言,又多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对于销售违规违法产品的商家而言,也多了一层震慑。通过这一起典型复杂案件的历练,中消协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也积累了消费公益诉讼的宝贵经验,为今后类似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孟强说。

  拓展优化配套细则

  推进消费公益诉讼

  实际上,2012年8月31日修订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首次规定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在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据孟强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之一就是“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同时,其第四十七条还专门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消协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孟强说,“但在实践中,消费公益诉讼的案例并不多,消费公益诉讼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困难是,消费者协会要代表全国广大消费者进行维权,而且是单个消费者难以主张权利或者主张权利成本过高的案例。”

  孟强认为,消协要在法庭上完成诉讼的全部过程并取得胜诉,需要在证据搜集、法庭辩论、沟通协调各个环节上全力以赴、认真对待,这些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许多问题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性,还需要聘请律师、会计师、专家等专业人士进行辅助,时间成本、人力成本、沟通成本都十分高昂。因此,开展消费公益诉讼相当不易。并且,需要消费者协会出面提起的公益诉讼,往往是跨区域的,甚至是全国性的,需要奔赴各地调查取证,过程尤为艰辛。

  “今后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细节上完善消费公益诉讼的相关配套措施,在人力物力上予以充分保障,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切实发挥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目的。”孟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在邱宝昌看来,消费公益诉讼的配套细则,尤其是司法解释,还需再拓展细化。例如,现行法律规定“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未来是否无论“特定或者不特定”都能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公益诉讼里面的损害赔偿诉求能否扩展等。

  制图/李晓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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