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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聊天群利用棋牌类App赌博构成何罪(2)

  近年来,随着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的普及,扑克、麻将游戏类App因操作方便、玩法简单受到手机用户的喜爱,但与此同时,有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隐蔽性强、支付方便、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开展赌博活动。面对组织人员线上赌博这种新类型案件,只要抓住其犯罪本质,即利用App打麻将是否为赌博活动、被告人是否提供了赌博场所、是否具有持续性、规模性等几个方面的特点就能认定。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立足信息网络实质准确认定“开设赌场”行为

组建聊天群利用棋牌类App赌博构成何罪

□陈志军

  随着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网络终端设备的普及,麻将、扑克等各种游戏类软件(App)因操作方便、玩法简单、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受到众多用户的喜爱,但此类软件被用于网络赌博的现象也日益突显。相对于传统的赌场赌博来说,网络赌博具有不需要现实的聚赌场所、纠集参赌人员更为容易、赌资交割更加便捷、隐蔽性强不容易被查获等特点,社会危害性也更为严重。实践中,有人先组建聊天群,然后向群成员提供棋牌类App进行赌博。对这类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主要应当注意四个问题。

  群成员玩游戏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赌博行为

  对于行为人组建聊天群然后组织群成员玩游戏的案件,群成员玩游戏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赌博,直接决定组织者的行为性质。就一般意义上而言,一切拿财物作注,用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比输赢的行为都是赌博。但为了合理控制刑法的打击面,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赌博”作出了限制解释,“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由此可见,输赢财物的数量是否超出“少量”标准,是区分合法游戏娱乐活动与赌博的关键。如果群成员进行的游戏只涉及少量财物输赢的,不属于刑法上的赌博,设立聊天群的组织者自然不构成赌博罪等犯罪;反之,则可能构成有关的赌博犯罪。至于“少量财物”的具体数额标准,一般都由各省相关机关作出规定。

  聚众赌博型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分

  1997年刑法典原本将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赌场并列规定为赌博罪的三种行为方式。但基于开设赌场行为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加大惩治力度的考虑,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行为从赌博罪中剥离,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聚众赌博型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往往都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因而界限容易混淆。前述倪某涉开设赌场罪案件中,行为人组建聊天群,然后向群成员提供棋牌类App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到底构成聚众赌博型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就产生了分歧。笔者认为,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区分主要应当注意综合把握以下五个标准:

  第一,赌博规模标准。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3条规定,聚众赌博是指“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而开设赌场是指出于经营目的开设或者管理用于赌博的场所。两种行为在行为对象的规模上往往存在明显差异:聚众赌博在行为对象人数上的最低要求是3人,而开设赌场在行为对象的人数上往往远远不止3人,甚至是不特定的公众。具体而言,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成员相对固定,即行为人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或者人际资源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者通常本人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则往往参赌人员众多,在人数上具有较大的规模,参赌人员一般也不太固定,开设赌场者本人一般不直接参与赌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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