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么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逃债工具?(2)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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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逃债工具?(2)

  比如,在美国个人破产体系中,既有第523条规定的“免责例外”,家庭抚养义务所衍生债务、教育贷款、恶意透支信用卡后申请个人破产的欺诈性债务等,均属于免责例外的范畴;还有第727条规定的“不可豁免的债务”,比如欺诈性转让、破产犯罪或者放弃免责等债务人,都属于“不可豁免的债务”。

  也就是说,在坚持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解套这一价值追求的前提下,也应适当收紧可豁免债务的口子,让那些最容易被逃废但确实不应该被逃废的债务,都通过这一体系给予保护。

  个人破产制度利于培育企业家精神

  任何制度,无论其设计多么精良,都会有被滥用的风险,这是人类理性的局限性使然。个人破产制度概莫能外。尤其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尚在孕育阶段。作为即将新生的制度,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全社会,都需要在实施中发现问题并及时填补。

  完美的制度设计很难一步到位地实现,可能被滥用的空间也很难完全堵上。对此我们当有心理准备,也应该通过比较研究,尽可能实现周密设计。

  唯其如此,方可能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正面价值,培养企业家精神,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新生”,同时尽可能减少恶意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几率。

  □陈夏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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