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网络售假犯罪案件“四大要点”(2)
时间:2019-04-16 10:50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三是确定犯罪数额。如前文所述,确定犯罪数额是该类犯罪的重中之重。确定犯罪数额当然要依靠客观证据,比如支付宝交易数据、银行汇款凭证。但是当事人往往会提出刷单、其中夹杂非侵权产品等辩解,对此需要逐一进行甄别。 四是了解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架构。笔者曾经审查过一起李某夫妇和张某夫妇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知名品牌女包的案件。李某夫妇从他处购进假冒品牌女包,通过朋友圈销售给张某夫妇。而张某夫妇再通过自己的朋友圈对外销售。张某夫妇的客户汇款给张某夫妇,张某夫妇扣除利润后将货款打给李某夫妇。同时张某夫妇将客户所需女包的式样、颜色及客户地址发给李某,由李某直接发货给客户。在审查起诉时,首先要确定李某夫妇和张某夫妇之间的关系和地位,两对夫妻是共同犯罪还是上下游犯罪。从事实上分析,两对夫妻的销售行为彼此独立,只是在货款结算和快递邮寄上进行了简化。其次,在每对夫妻之间还要结合丈夫、妻子各自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主从犯。在庭审时,张某夫妇的辩护人均认为张某夫妇和李某夫妇构成共同犯罪。对此,应着重于两对夫妇之间销售的独立性,进而界定为上下游犯罪。同时要指出,如果按照辩护人思路,根据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本案的销售金额将重新核定,反而更加不利于被告人。 法庭调查质证要点。在法庭调查讯问时,质证要点包括:通过庭审讯问明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态度;由其自己陈述假冒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过程;重点陈述如何对外销售,有无使用支付宝或者银行卡;对外销售侵权产品是通过手机还是平板电脑,使用的平台是网店还是微信朋友圈;在多人多起场合,必须通过讯问以明确其和本案其他被告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是共同犯罪,则要进一步明确被告人之间有无事先分工、犯意联络,以进一步区分主从犯;如果被告人翻供,讯问难度进一步加大,需要了解翻供的理由是否合理,是否有必要单独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法庭辩论要点。法庭辩论对于控方而言,具有两方面的任务,即立论和驳斥。立论主要是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提出指控罪名。通过法律大前提、事实小前提和得出结论的逻辑思路,论证控方指控的合法性,进而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打击犯罪。驳斥往往出现在答辩阶段。在辩护人通过第一轮辩护意见后,控方总结本方论据的立论基点,进而强化本方论证基础,对辩护方的攻击点进行补强并指出其论点不可采,最终固化控方意见。为了强调庭审的社会效果和教育意义,控方还应针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成因等因素进行法庭教育。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