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2)
时间:2019-07-18 19:29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七)完善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检查员库和检查员信息平台,实现国家级和省级检查员信息共享和检查工作协调联动。建立健全检查员统一调配使用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检查员开展检查工作。上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调动下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下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申请上级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检查员现场指导。 三、落实检查员配置 (八)合理确定队伍规模。根据监管事权、药品产业规模以及检查任务等,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科学合理确定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规模,在统筹考虑现有各级药品监管人员、编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和省级专职药品检查员队伍人员配备,合理保障工作需要。有疫苗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的地区,还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疫苗等高风险药品检查技能和实践经验的药品检查员。 (九)规范检查员编制管理。充分考虑药品检查工作的公益属性,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统筹考虑药品检查机构人员编制。严格落实编制管理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检查员编制需求,吸引、稳定检查骨干和高水平检查员。创新检查员管理机制,实行检查员编制配备和政府购买检查服务相结合,优化检查员队伍编制结构,确保检查员队伍稳定。 (十)多渠道充实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应的资格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充实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可通过直接划转监管部门内部有资质的监管人员、培训考核相关专业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不断充实检查员队伍。创新人才选用方式,实施高水平检查员队伍扩充行动计划,大力培训培养、招聘引进具有疫苗等高风险药品检查技能和实践经验的药品检查员。 鼓励结合地方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市县原从事药品生产、批发监管工作的检查(监管)人员划转充实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立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为主体,吸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中具有相应药品检查资质人员参加的检查员队伍体系,落实本行政区域药品生产等监管全覆盖的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管理的具有药品研制、生产等检查资质的人员,可作为国家级、省级兼职检查员,纳入全国检查员库调配使用。同时,从相关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高等院校中聘用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兼职检查员,为专职检查员队伍提供重要补充。 四、加强检查员队伍管理 (十一)实行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检查品种,将检查员分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3个检查序列,并根据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将检查员划分为初级检查员、中级检查员、高级检查员、专家级检查员4个层级,每个层级再细分为若干级别,对应不同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技术职称和考核标准,享有相应的薪酬待遇。 (十二)严格检查员岗位准入管理。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不同序列、不同层级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标准以及综合素质、检查能力要求,确立严格的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确保高标准、高要求建设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考察拟任检查员的思想品德、业务素质、专业能力、专业素养、遵纪守法等情况,全面推行检查员培训并经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严把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入口质量关。 (十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与职级升降机制。国家级和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实行分级考核。要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建立以岗位职责为考核依据、以业绩贡献为评价重点,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能力评价与实绩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多元化考核。注重考核检查员的职业道德、履职能力、专业技能、工作实绩等情况。建立技能考核和业绩考评相结合的职级升降制度以及不合格检查员退出制度,将职级调整与考评结果相挂钩。 五、不断提升检查员能力素质 (十四)强化检查员业务培训。着眼检查能力提升,分类开展各类药品检查员培训,建立统一规范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培训体系,构建教、学、练、检一体化的教育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建立检查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制度,初任检查员通过统一培训且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检查工作资质。加大检查员培训机构、培训师资建设力度,构筑终身培训体系。检查员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建立检查员实训基地,突出检查工作模拟实操训练,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估,切实提升培训成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