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受贿案细节剖析:收钱后没“打招呼”算不(2)
时间:2019-04-16 08:30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2005年,桑小剑在吴江市农村发展局工作期间结识费学民。后费学民在吴江山鹰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房产”)担任副总经理,负责阳光嘉园小区的开发建设工作。2009年9月,阳光嘉园小区有几幢楼要交房,业主反映房子有问题,先后到公司、吴江市管委会、吴江市信访局、吴江市政府上访。 费学民感到压力很大,为此专门来到桑小剑办公室诉苦,希望他能出面帮忙协调解决群众上访的问题,桑小剑答应了。后桑小剑以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身份与上访群众进行沟通,还联系了电力、建筑等行业专家一起解答上访群众的问题,并建议费学民落实减免业主物业费、给予业主经济补偿等措施,成功缓和了上访群众的情绪,最终阳光嘉园与业主也达成共识,上访的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2009年9月底的一天,费学民来到桑小剑办公室,说了一大堆感谢话,随后放下一个手提袋,桑小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费学民走后,桑小剑打开手提袋,看到里面是10万元现金。同年底,费学民再次来到桑小剑的办公室,送给他5张面值为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这笔贿赂看似也很平常,但却因费学民在庭审中否认侦查阶段的证言及钱款来源等问题,再次引发了控辩双方的激烈争论。 “桑小剑帮了我这么大的忙,我内心真的很感激他。”费学民在侦查阶段作证时如是表示。费学民进一步证实称,阳光嘉园小区开发时,自己一直住在吴江,身边一直放点备用金。当时送给桑小剑的钱都是自己个人掏腰包,购物卡也是自己花钱买的。 在被问及为什么不用公司的钱处理时,费学民表示,即便自己在公司有一定的开支额度,但这种费用平时公司账上肯定不好处理,所以他就自己支出了。 而在庭审中,桑小剑矢口否认之前在侦查阶段关于自己收到这笔10万元感谢费的供述,而证人费学民在庭审中也推翻了之前的证言,称在侦查阶段,自己为了能尽快回上海作了虚假证言,事实上自己没有向桑小剑送钱。 既然费学民这笔钱没有在公司账上报销,公司账上就查不出这笔支出。加之两人在庭审中双双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和证言,而辩护人又对费学民为了公司利益用自己的钱行贿提出质疑,认为这不合常理,庭审现场再次进入胶着状态。 法律不容亵渎。针对这一突发状况,公诉人当庭对桑小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反驳,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为,证人费学民当庭否认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但未提供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庭前证言却有相关证据印证,故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被告人桑小剑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且细节与费学民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认定该笔受贿事实。而辩护人对其辩护意见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且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就这样,桑小剑并未为这10万元脱掉罪责,这笔贿款最终记在了他受贿的账单中。 3.受贿百万锒铛入狱,财务漏洞应及时堵塞 2017年7月4日,桑小剑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案发后,被告人桑小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 同年11月23日,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以桑小剑犯受贿罪,向吴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吴江区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桑小剑在担任原吴江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以及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刘继全、费学民等人钱款共计116.2万元,并在工程承建、企业资质申报以及拆迁安置房的购买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小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6.2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桑小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的退赃款人民币116.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桑小剑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