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实施历程映照民主法治光芒(2)
时间:2019-07-14 11:53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国家赔偿机关包括行政、审判、检察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者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行使司法权力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又分为包括侦查、检察、刑事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的刑事司法赔偿,以及包括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的非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程序方面均作出规定,有效保证了受害人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此后,法院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行政审判庭合署办公,进行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 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之初案件少,从1998年后持续增长。随着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也逐年拓宽,类型新,赔偿金额大。涉及治安、劳教、工商、卫生、土地、林业、计划生育、城建、环保、交通运输、专利、技术监督、民政、财政、税务、烟草专卖等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国家赔偿收结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对国家赔偿法作修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确认程序,畅通请求渠道,改变归责原则,扩大赔偿范围,完善赔偿程序,增加举证质证,明确人员配置,强化赔偿监督,提高赔偿标准,改进经费保障,对27个方面做了较大修改。 新法取消了原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改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程序更简洁顺畅。同时赔偿范围也更宽,赔偿条件更明确。新法删去了原“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修正为“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还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纳入赔偿范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完善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规定将国家赔偿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随着现代社会高科技发展,法治文化有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深入人心。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国家赔偿对民主与法制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体现出来。通过国家赔偿查问题,以赔偿促规范,强化倒逼机制、监督机制,树立国家公信力。 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从组织机构设置、办案程序、实体裁判标准、文书样式等多方面出台规范性文件,至2014年先后制定国家赔偿审判司法解释20余件,司法政策及指导意见等160多件。 为加强冤错案件平反纠正后的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起草发布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加强赔偿工作,围绕刑事冤错案件,形成上下联动,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冤错赔偿工作,切实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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