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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下绣花功夫(2)

  “不可否认,也有相当一部分地方开展名城保护工作的出发点是解决民生问题、提升环境品质、增强城市活力,但由于发展和认识的局限性,导致对历史遗存真实性的保护意识不足,认识水平不够高,过于追求政绩、急于求成,个别名城在保护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难以补救的遗憾。”宋晓龙指出。

  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面临的一个突出难点是如何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保护与发展孰先孰后直接关系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际成效。主张保护优先的一派强调城市历史文化的存续以及遗产本身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而另一派则坚持发展第一的观点,认为保护应让位于发展,片面追求城市的经济目标和短期利益的获得。”宋晓龙指出,“在唯GDP的思想倾向下,相当长时间内一直存在发展重于保护的思想。遗产集中的地区大多位于城市中心地段,商业价值较高,在行政和资本的合力下,大规模的旧城建设开发给名城保护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历史城区,而历史城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还是依赖土地财政的话,必然导致开发建设性破坏的发生。”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教授张松认为,不少历史文化名城暴露出的问题,实际是保护理念出现偏差,一些地方在高调“保护”的背后,往往都有其他利益诉求在主导行事,如房地产开发、商业开发、旅游开发等等。

  “当下评论历史街区的成败,往往关心的是经济效益、商业效益,看重商业价值。虽然城市发展需要旅游业,但不能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混为一谈。平地起家带来的商业繁荣、旅游兴旺无可厚非,但不要毁了真的历史文化街区、真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张广汉说。

  坚守“保护优先”的基本底线

  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一个民族需要有民族精神,一个城市同样需要有城市精神,城市精神彰显着一个城市的特色风貌,要结合自己的历史传承、区域文化、时代要求打造自己的城市精神,才能对外树立形象,对内凝聚人心。在城市建设中进行文化遗产保护,需绣花一般的精细功夫。这不仅考验着各方智慧,更决定着城市的未来。

  “事实证明,如果不将历史文化名城放在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必然会对名城保护不利,甚至造成进一步的破坏。”张松说。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依法保护,迫在眉睫。据了解,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主要是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对应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体系没有明确规定,对加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还存在一些空白,对地方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责任的要求不够具体和明确,要在保护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

  对此,宋晓龙建议,要抓紧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配套法规,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鼓励政策,严格依法进行保护、利用和管理。“只有抓紧建立健全法律制度,让法律的利剑高悬,才能真正震慑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避免让历史文化名城沦为‘历史’。”

  “要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张松呼吁,各地要把行动真正落实到“保护优先”的基本底线上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积极保护和整体保护,将社会民生改善与地方活力复兴和城市文化发展整合起来,真正关心居民的真实需求,同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名城保护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要下大力气提升公众参与名城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宋晓龙认为,要鼓励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通过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普及教育计划,采用各种形式对市民进行名城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保护意识。同时,积极扶持相关民间组织,这些第三方组织可以提供支援与补充,有力发动企业、社区组织、社会团体,提升历史遗产活化的活力与动力,促进历史遗产活化利用的市场化与规范化。

  (光明日报记者 邱玥)

  《光明日报》( 2019年04月14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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