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实施特赦(2)
时间:2019-06-30 20:02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张明楷认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罪犯为民族独立和新中国成立,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做过贡献,对他们予以特赦,有利于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第三类和第四类罪犯为国家强大和综合国力提升,巩固国防和保卫祖国做过贡献,对他们实施特赦,有利于激励创新创造,弘扬为国奉献精神,形成尊崇军人、激励军功的良好氛围。 对于第五类罪犯,张明楷表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是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者紧迫危险,在实施防卫或者避险行为过程中发生的。这些罪犯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小,原本被判处的刑期短,或者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服刑。对他们予以特赦,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 对于第六、七、八类罪犯,王平认为,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对老人、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关心帮助。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犯罪的老人、未成年人和妇女有更多机会获得从宽处理,这也与“矜老恤幼”的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 对于第九类罪犯,张明楷认为,他们有悔改表现或犯罪轻微,再犯罪危险性较小,予以特赦有利于促进其更好融入家庭、回报社会。 “要注意到,对这九类罪犯的特赦,刑种、刑期等都有限制,例如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罪犯不得特赦。”王平表示,这体现了宽中有严、慎重有度,既维护刑事判决稳定性和严肃性,也兼顾了对罪犯宽宥人道与确保社会安全之间的平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