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芬太尼的黑面纱(2)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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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芬太尼的黑面纱(2)

  时杰:一是由于芬太尼类物质的前体物质易获得, 所需的化学品和设备也容易获得,并且合成工艺简单, 这有利于小型药物贩运组织走私并小规模生产。通过对其化学结构修改,导致新型结构化学品源源不断地出现,秘密制造层出不穷。

  二是由于芬太尼及其类似物在产品中的含量通常是微量的,无论是药物还是非法制造的材料等,对检查和监测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是它们通常以海洛因或处方药为幌子出售,加剧了过量服用和相关死亡的风险。如何判定其致瘾性等问题,也让这类新精神活性物质成为中国和其他国家在管制和执法时的新难题。

  因此,芬太尼衍生物不断被“设计”出来,并广泛滥用,成为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之后的第三代毒品的典型代表。

  采访人:为什么麻醉“良药”会成为致命毒药?

  时杰:芬太尼的药理药效作用特点也是导致其致命的不良反应或毒性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芬太尼同时具有强效镇痛效应和高滥用潜力,可快速透过细胞膜进入血脑屏障进入大脑,短时间形成血药高峰,极易形成耐受和药物依赖。尽管芬太尼在临床上使用是安全的,但滥用或娱乐性使用含此类物质的毒品则是极其危险的,非常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因呼吸中枢抑制而导致的死亡。

  除此之外,死亡原因还在于毒品市场流行的芬太尼衍生物往往出自地下实验室,其实际成分、纯度、含量都是未知数。由于加工制造过程和工艺都极不规范,因此一批药的不同药片之间的药物含量差异也非常之大。加之滥用者随意改变摄入方式、剂量等危险方式吸毒,都是致命中毒的危险因素。因此,芬太尼类药物成为了吸毒人群的致死毒药。

  危险的芬太尼,需加强管制

  采访人:目前国际上哪类药品属于管制药品?

  时杰:管制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简称“麻精药品”)。

  国际麻精药品管制三大公约《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品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对麻精药品的分类、管制范围、管制措施、国际贩运等内容均进行了规定,明确其只限于医疗使用和科学应用,滥用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需要采取严格的管制措施,必要时会通过开展国际合作达到管制目的。包括美国、英国和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三大公约缔约国。

  但是新精神活性物质,即“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指未被国际禁毒公约管制,但存在滥用并会对公众健康带来威胁的物质。这些物质一般通过对现有毒品的化学结构进行修改获得,不仅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甚至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而且能逃避法律的管制。

  采访人:我国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管制?

  时杰:我国从1996年将芬太尼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进行管制。国家高度重视包括芬太尼类在内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立法,并陆续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具有依赖性潜力物质的管制机制。截至目前,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170种,国际社会关注的芬太尼类物质我国已列管25种,超过联合国关注的21种。同时,进一步的依法管制工作仍在进行中,例如,我国将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以应对其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保护人民群众免受毒品侵害。此外,近年来我国破获多起制贩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贩毒、走私活动。我国还高度重视禁毒国际合作,在缉毒执法、情报交流、替代发展、减少需求、执法培训等方面取得了务实成果。

  4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从5月1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采访人:您作为专家,需要向社会和年轻人强调些什么?

  时杰:“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毒品千万尝不得,年轻人一定要有禁毒意识,并树立科学的认知观,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避免好奇和盲目从众心理,提高对披着各种外衣出现的毒品的辨识能力,提高对新型毒品的危害性的认识,提高自控力,并时刻谨记“珍惜生命,远离毒品”。要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参与禁毒工作,扎实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文/付东红(北京大学医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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