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法的法”施行四年扫描(2)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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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法的法”施行四年扫描(2)

  “地方立法权下放之后,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正在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妥善处理本地立法需求与立法权限的关系,有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可以说,修改后的立法法已经对地方立法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尤其是在推动和保障改革发展和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精准落地方面,初步显现了特有的作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说。

  备案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备案审查,是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制度。

  修改后的立法法实施之后,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对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生育管理、著名商标制度等地方性法规和有关附条件逮捕、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等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督促纠正;集中开展审查研究,重点针对有关道交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是否不当限制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义务进行。与此同时,针对涉及预算审查监督、地方选举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然保护区、公民诚信“黑名单”等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有重点地进行专项审查研究,督促予以纠正。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也是与立法工作密切相关的一项工作。201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明确提出:“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常委会办公厅向有关方面发函,要求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法工委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加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截至2018年12月,31个省(区、市)均已反馈清理工作情况,共发现需要研究处理的法规1029件,已修改514件、废止83件,还有432件已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拟抓紧修改或者废止。同时,2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完成制定、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继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有关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再次听取和审议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据悉,这一内容已经制度化,今后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年度报告。

  目前,“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已经形成机制;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正在抓紧建设并已取得重要进展,下一步还将推动地方人大信息平台延伸到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尤其是通过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纠正了一些突出的,和宪法、上位法不符合的地方性法规。

  曾参与立法法修改,并就地方法院越权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步云认为,通过备案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对违法文件进行纠正,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需要,也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制图/李晓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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