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立法该提速了(2)
时间:2019-06-25 06:19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促进、规范和监管,需要有法可依。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行业协会的统一的法律法规,在行业协会的定义、性质、地位、设立条件与政府关系等方面均缺乏法律确认。 刘俊海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法的制定工作,以此来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地位,为脱钩改革提供法治保障,从而实现《实施意见》中提到的“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提升服务水平、依法规范运行、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作用”这一目的。 事实上,在最近的10多年时间里,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的呼声多次出现在全国两会上。 2012年3月,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交提案。全国工商联提出,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形态的多元变化给社会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使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地在中央决策和法律框架下健康有序发展,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建议尽快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 在2014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陈爱莲、胡季强等61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两件议案,认为目前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对政府有较强的依附性,治理结构有待完善,治理能力有待提高,存在权力越位现象,建议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 “行业协会商会立法的进程之所以一波三折和进展缓慢,确实也有立法方面的难点。前些年,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还未试点和推开,舆论普遍担心,脱钩之后,行业协会商会能否承担起行业自律监管的重大责任,对于这一点是有疑虑的。目前来看,随着改革的全面推开,这种疑虑可以消除了。”刘俊海说。 可实行“一业多会” 刘俊海指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能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社会化与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法治化、非营利原则;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坚持自治与他律相结合。”刘俊海说。 谈到立法的主要使命,刘俊海认为,就是要通过鼎新革旧的制度设计,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地位,建立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规则,明确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准则,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确立综合监管的体制与机制,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会员及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秩序,提升行业协会商会自律行为的公信力,促进会员企业和各个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简而言之,就是要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主要法律关系都要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刘俊海指出,要提升立法体系的可操作性、可诉性与可裁性,预防立法条款“草色遥看近却无”的现象。例如,立法应当明确“建立准入准出机制,鼓励公平有序竞争”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实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在同一行政区域,允许存在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商会。 “一业一会的体制实际上会助长行业协会商会的行政化与官本位化。相比之下,一业多会的体制有助于鼓励优秀的协会、商会脱颖而出,也有利于及时淘汰‘软、懒、散’的协会、商会。”刘俊海解释说。 制图/李晓军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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