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违法成本,降低维权成本(2)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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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违法成本,降低维权成本(2)

  “同股不同权”是科创板改革中的重要探索创新,符合市场规律。但也有人担心,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以公司自治方式突破科创板上市规则,侵犯普通股东合法权利。

  对此,意见给出了明确答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否定行为效力,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防止制度功能的异化。

  刘贵祥介绍,案件审理中,要准确界定特别表决权股东权利边界,坚持“控制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在“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做到“同股不同责”。

  此外,意见还指出,对于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即使履行了法定公司决议程序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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