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呼之欲出 职务发明规定存争议(2)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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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呼之欲出 职务发明规定存争议(2)

  因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已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所以,也有观点认为,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权来实施垄断或排除限制竞争的做法,应该由反垄断法来进行规制。同时,现行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现行专利法本已与反垄断法的衔接作出了规定,无需再作重复规定。

  华为公司知识产权北京分部部长闫新提出,本次修法主要目的之一是“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当前的主要矛盾是中国专利价值尚未得到足够实现。即便有个别滥用情形,也可通过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加之这一条款含义不清,易造成执法混乱,不利于专利的申请、实施和运用。还有可能在实践中导致专利权人的活动被不当限制。

  针对当前专利申请存在一些非正常申请/恶意申请的情况,王为认为,并非一定需要通过在草案中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来加以解决。“非正常申请/恶意申请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可能是出于恶意骗取补贴、资助,也可能是出于对专利制度理解不足,也可能是出于本身能力不足,并不能简单将所有非正常申请/恶意申请归结为不诚实信用问题。”

  最低赔偿引发滥诉

  对于社会最关注的加大对专利侵权赔偿力度的问题,修正草案也作出了回应。

  草案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相较于先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显然,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最低数额被大幅提高,对于专利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

  但也有来自司法实务界的专家认为,五百万元的最高赔偿额已经足以体现对专利保护力度的提高,无需划定最低法定赔偿额,更无需将最低法定赔偿额从一万元提至十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法官张冰说:“法院系统在之前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在一个专利侵权案件采用的是法定赔偿方法,但案件中涉及到的专利很简单,无论从技术难度、生产的规模还有侵权时间来看,都达不到赔偿10万元的程度。法院最后也是酌情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按照最低10万元的限额进行判决。”

  这种对此规定极易引发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的担忧,也来自于一个事实:当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专利申请大国,但并非全球第一专利强国,许多专利的申请质量与经济价值较低,“商业性维权”因此有利可图,由此可能引发大量通过法定赔偿最低额获利的恶意诉讼。

  此次修订中引入了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被认为非常有利于满足我国设计主体的创新需求,进一步提升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很多专家更是认为应当以此修改为契机,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部分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创新设计。从域外经验来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是一种相对成熟的创新成果保护制度。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只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提供保护,而对产品的某一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不给予单独保护。随着我国创新主体的设计水平不断提高,增加局部外观设计可以更好的表现设计者的核心设计思想,从而保护核心的设计要点。

  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律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李顺德认为,之前专利法没有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是考虑到当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行业现实需求,没有达到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程度。但近些年,伴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以及产业实践的发展,采纳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也势在必行。

  一些专家建议将草案第2条第3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或其局部或部分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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