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折射企业家经营三大法律风险(2)
时间:2019-04-12 04:37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企业家要明白公司制作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客观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如实地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才能让股东准确地了解其出资或投资的收益情况,不得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彭新林建议说,“另外,要注意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的范围,这些主要是由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依法依规披露应当披露的事项,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把投资人、股东的切身利益放在心上,是经营者必须遵守的规则。作为经营者,规范财务制度,深入学习、领会公司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回避亏损、不怕丢‘丑’,正视问题,诚信经营,就能很大程度上防止触犯该罪。”才华说。 绝对不能挪用资金 挪用资金罪是顾雏军挥之不去的一大痛处。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据悉,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彭新林告诉记者,挪用资金罪有三种行为类型,关键是要准确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含义。具体来说,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或单位。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符合三种行为类型之一的,照样构成挪用资金罪。 彭新林认为,公司的资产与企业家个人资产是不能混同的。企业家应当增强合规经营意识,不能未经公司董事会等讨论决定,擅自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包括本人使用,或者利用企业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使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一些企业家担任多家关联企业的负责人,以所谓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名义,随意调配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如企业家个人决定将其担任负责人的一关联企业的资金借给另一本人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关联企业,同样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在彭新林看来,当前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家设立有多家企业或者控股企业,担任多家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其随意调配资金用于关联公司相互之间缴税、倒账等比较普遍,这其实有很大的刑事风险。 才华也告诉记者,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公司企业由于财务制度管理不严,经营者思想意识不清晰,财务上公私不分,导致挪用资金问题的出现,“法律意识不强”是这类犯罪案发后很多被告人的悔悟感言。 “其实,这些经营者并不缺乏资金,只是觉得单位的钱用一下没关系,很快就还上,于是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等到东窗事发,才后悔晚矣。所以作为经营者,一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不给小金库留死角,不给个人违法使用资金留死角,这才是杜绝犯罪的规则之道。”才华说。 注意其他法律风险 事实上,除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外,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其他法律风险。 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曾经对当前民营企业高发的刑事风险作过统计,非法集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也是如今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重灾区。 彭新林举例说,非法集资是近几年民营企业主要涉及的一大刑事法律风险,由于融资难、贷款难等因素的存在,民营企业家很容易想着“另辟蹊径”,最终导致出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问题出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