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引关注 法官释法(3)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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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引关注 法官释法(3)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表明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3倍惩罚性赔偿金。

  本案红酒仅仅由于没有粘贴标签就应当被判定为不安全食品吗?

  法院认为,上面已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不能通关的,上诉人所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能证明本案红酒就在此批次内,因而本案红酒来路不正;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法院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个三六九等。

  最终,青岛中院作出判决:一、维持李沧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3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撤销此判决第三项;二、被上诉人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韩付坤支付赔偿金201600元;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共计6939元,由被上诉人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承担。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赵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青岛中院的作法,不仅会产生较好的法律效果,也会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

  首先,主观状态不是区分是否是消费者的因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生活消费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生活消费概念的内涵与所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活消费不再特指为了满足人们基本生存的物资,也应当包括对于精神世界的满足。“打假”恰恰是一种能够极大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法律活动,在法律机理上,这种活动与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等其他要求的活动在本质上无根本区别。

  其次,从当前法律的规定来看,“知假买假”仍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原告购买红酒的行为都是有效的交易行为,进而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获得赔偿合乎法律。

  最后,从青岛中院对“职业打假人”支持的积极社会效果来看,法院明确支持民众的打假行为,可以起到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售卖商品质量的作用。在社会日益成为利益共同体的今天,作为社会细胞的每一个人只有行动起来,对不良商家尽自己的所能进行维权,才能使生活变得更好,使社会变得更加和谐。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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