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者谨防维权变侵权(2)_生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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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者谨防维权变侵权(2)

  记者:前些年,社会与司法都对职业打假与职业打假人比较宽容,甚至欢迎。但随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的表态,今后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是否会受到进一步限制? 

  刘俊海:除了偶尔被动遭受欺诈之苦的消费者,以疑假买假索赔为业的人也可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的失信行为。倘若职业打假人依法注册公司,并依法接受受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委托,为其提供维权的咨询或协助服务,则此类公司不能依据新消法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倘若职业打假人以自然人或者消费者的身份疑假买假,就可以消费者的身份行使新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不能以公司名义开展商事打假活动,否则就是无照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职业打假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享有政府机关享有的公权力包括行政处罚权。他们实施的打假行为只能是民事行为,行使的权利只能是民事权利,而民事行为属于私法行为,民事权利属于私法权利。因此,职业打假人打假时,无权实施公法行为,不得行使法律赋予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包括行政权和司法权)。因此,“打假”一词并不意味着疑假买假者享有行政处罚权,而强调遏制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效果,而这种社会效果是包括专门打假机关、合法经营商家、消费者、打假商事主体、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力量团结奋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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