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钟看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2)
时间:2019-04-09 19:26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以电子方式送达全部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大大提高了审理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为中外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了极大便利。 “功能性特征”是本案判决书中多次出现的“关键词”,到底什么是功能性特征?功能性特征有何特别之处?如何认定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 专利的实质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一个技术方案可能包含多个技术特征,有的技术特征限定结构,有的限定组分,有的限定步骤,有的限定条件,此外还有一类特殊的技术特征,叫做功能性特征。功能性特征是指通过限定功能、效果,来限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等的技术特征。通俗地说,功能性特征不直接讲“是什么”,而是讲“能够干什么”。正因如此,对于功能性特征的解释,也只能通过“能够干什么”,遵循一定的规则,去反推“是什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了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方法: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即,并非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都在该功能性特征的涵盖范围之内,而是必须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所披露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确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了功能性特征的侵权比对方法: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可见,功能性特征在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方法上与其他类型的技术特征有着巨大差异,对于某一技术特征是否是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可能对侵权判定结果产生影响。因而,关于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的判断,非常关键。 本案判决详细阐释了功能性特征的认定规则。判决指出: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还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则上也不属于有关司法解释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责令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裁定有何异同?如果一审法院做出责令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未生效时,二审法院对专利权人在一审程序中所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责令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裁定都具有制止侵权的作用;但前者属于永久禁令、以确认侵权为前提、无需提供担保,后者属于临时禁令、不以确认侵权为前提、通常需要提交担保。 因此,前者更具确定性、金钱成本更低、但时间成本可能稍高;后者确定性欠佳、金钱成本更高、但时间成本较低。 关于如果一审法院做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未生效,二审法院对专利权人在一审程序中所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案判决指出,如果二审法院无法在临时禁令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则应当依法及时对该申请作出裁定。如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因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侵权成立,二审法院可简易审查,酌定是否提供担保。 但诸如本案这样,能够在临时禁令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可以及时作出判决并驳回行为保全申请。 重点划好了,能不能熟练运用收获崇拜可就看你自己的学习能力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