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产权案件再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2)
时间:2019-04-08 16:27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晨子 点击:次
第三,要精准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对于涉产权刑事案件,要从犯罪的基本特征,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三方面进行深刻分析,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认真审查,正确区分违规、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把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分清经济违法行为的不同法律责任,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对于企业家在生产、经营及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并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绝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虽有轻微违法或违规情形,但无需动用刑事手段予以惩处的,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要根据查明的情况严格依法裁判。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告诫广大政法干警:“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因此,对于涉产权案件,在经过再审之后,如果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旗帜鲜明地坚决予以纠正,不能打半点折扣。同时,涉产权案件再审,也必须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坚守底线。全案错误的,全案予以纠正,部分错误的,部分予以纠正。如果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原判并无错误的,则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决不能走极端,为了纠错而纠错,导致再审纠错的形式主义和片面主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符合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得到社会公众的真心认可,经得起历史的长久检验。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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